按着这个作者的说法,“洋大人”们在中国素质低,还是中国人的锅?过去了这么多年,难道在某些人的眼中,仍然如此自卑?
对于这篇评论文,这件事,我不想多说什么,也许有人跟我会有不同观点,只不过我看到这篇文章后,不由得想到了晚清时“一等洋人二等官”的现象。
晚清时,根据《江宁条约》《虎门条约》,外国人有了所谓的“治外法权”,就是在五口或中国内地外国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国法律进行约束和制裁,而是交给英国法庭,运用英国法律量刑治罪。
这条规定直接把洋人的阶级提升了一个等级,特别是之前在大清传教特别不顺利的教会们,自此找到了一条广纳手下的道路。因为在洋教士的庇护下,即便是华人,如果与教会车上关系,也可以不走大清法律。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自中外订约以来,各国人华贸易,并兼传教,其人渐众,其事亦渐多。”(《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七十一)
教案的管辖本应该是地方官的责任,但这些进入中国民间社会的传教土及其多数教民,多置中国朝廷法令于不顾,对于民间普通百姓的法律和约束在他们身上是不起作用的。
美国学者周锡瑞对19世纪末的鲁西南和苏北地区的传教和教案进行了研究,在他看来,像这种远离省城的两省交界地区,在民族国家未能建立之前,必然出现一些权力真空。这种权力真空状态为野心勃勃的天主教派——安治泰领导的天主教圣言会提供了在该地区建立和稳固传教据点的机会。
当时,教民数量不断增加,部分原因是教会吸收了一些违法分子。不法之徒被教会的保护伞所吸引,因为急于招收教徒的传教土是不受大清法律约束的。在这种情况下,教民与土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教案遂不可避免了。自1860年以来基督教传教工作在中国取得合法地位以来,这种情况就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了。
晚清时身着中国服饰的外国传教士
当然,并非所有来华传教士都是邪恶的,正如很多书上所记载的一样,许多传教士在中国是做了很多好事的。比如免费给穷人治病,比如收养弃婴等等。但有个现象在晚清却非常普遍,就是所有的教案发生之后,都会有官员因此获罪,就算是老谋深算的曾国藩也没有幸免于难。<